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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二目資格之人員各至少一名及第三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二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級通信技術職類技術士證者。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