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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設備與人員之管理
地面站經營者,就其設備應經常維護,並自行監視,使各項設備運作符合
有關技術規範規定,違反規定者,電信總局得通知限期改善。
地面站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面站經營者負責人及
工程主管核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
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
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地面站經營者自行
訂定之。但訂有統一格式者,依統一格式。
地面站經營者應遴用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者為工程主管,並檢具
其資歷表 (如附件七) ,敘明學經歷等資料,報請電信總局備查;異動時
亦同。

附件七
地面站工程主管資歷表
┌─────────┬────────────────────┐
│ 地面站名稱 │ │
├──┬──────┼──┬───────┬────┬────┤
│姓名│ │性別│ □男 □女 │連絡電話│ │
├──┴──┬───┴──┴─┬─────┼────┴────┤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
├─────┼────────┴─────┴─────────┤
│連絡地址 │ │
├─────┴────────────────────────┤
│ 學 歷 │
├───────┬─────┬────┬───────────┤
│學 校 名 稱│學 位│起訖年月│專 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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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年屆及名稱│種類科別或│考試機關│證 件 名 稱 及 字 號 │
│ │職系名稱 │ │ │
├───────┼─────┼────┼───────────┤
│ │ │ │ │
├───────┴─────┴────┴───────────┤
│ 經 歷 │
├───────┬───┬────────┬─────────┤
│服 務 單 位│職 稱│起 訖 年 月│工 作 內 容│
├───────┼───┼────────┼─────────┤
│ │ │ │ │
├───────┼───┼────────┼─────────┤
│ │ │ │ │
└───────┴───┴────────┴─────────┘
說明:1 工程主管須具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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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檢附由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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