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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地面站經營者,就其設備應經常維護,並自行監視,使各項設備運作符合
有關技術規範規定,違反規定者,電信總局得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