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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郵件種類
第 二 節 明信片
書於規定之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
明信片應為長方形並以堅硬紙料印製之,其尺寸最大者為十四公分八公厘
乘十公分五公厘,最小者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均為二公厘。
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郵局發行之郵政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正面應印「中華民國郵政明信
片」字樣。橫式者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正面上端左角並得印郵資符誌表
示其面值。國外明信片僅限用橫式一種,在「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
之下,加印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郵政明信片字樣 (見附表 (二)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6911 頁)
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得按照前條規定之紙質、尺寸自行印製。
但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付郵資。
交寄未印郵資符誌之明信片應按明信片資費黏貼郵票。
明信片黏貼之郵票,橫式者應貼於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應貼於正面上端
左角。
橫式明信片正面右半幅、直式明信片正面應備供左列事項之用:
一、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二、黏貼郵務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如掛號及遞送方法等。
薄紙製成之各種圖解、照片、花紋、圖案或其他剪件,全部黏貼而不致改
變明信片性質、尺寸者,得黏貼於明信片之背面交寄。
明信片之附著物不合前條規定者,均應裝入封套內作信函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