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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郵件交寄
第 二 節 封面書寫
除信函及明信片外,其他函件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但信函體積或封裝之
易被誤認為其他函件者,應在封面加註「信函」字樣。
寄國外函件之封面,應註明函件種類或寄遞方式者,按國際郵務通用之法
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6911 頁)
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
不得小於四公厘,字跡應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郵件
,經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
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者,應附註收件人中文地址。
寄國外郵件封面,應以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書寫。如以中文書寫,除寄
達國能通行者外,應附註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以寄達國文字書寫,而
寄達國文字非羅馬文字者,亦應附註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寄達國名及
地名應以大寫字母書寫。
寄國內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者,郵局得延後處理,
或退還寄件人補書後再寄。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
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封面依左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
內,姓名書於中部。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區號
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
中部偏右;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國
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郵件封面除書姓名地址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
事項之用。
各類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如係寄件
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
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