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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 五 節 保價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
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由郵政總局指定之。
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保價郵件之寄達地或寄達國未辦理保價業務者,不予收寄。
保價信函應購用郵局特製之封套。但體積過大不能裝入者,得由寄件人自
備封套。
前項自備之封套,須以堅韌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以不易破損為準,其
邊緣不得著色。
保價應以國幣或當地通用貨幣金額記明於信函包裹封面上。寄國外者,用
羅馬文字或阿拉伯數字書寫於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上方,並按規定價率折合
為金法郎,紀錄於金額之下,並於金法郎數額之下用顏色筆加劃粗線。
包裹之保價金額並應以阿拉伯數字書明於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
保價郵件之封面不得用銀筆書寫,所書姓名地址不完全或其重量、保價金
額數字有塗改情事者,均不予收寄。
保價郵件應在郵局內經郵務人員會同檢視後封裝,並在封面上清晰註明該
件連封皮重量。
保價郵件使用郵局特製封套或自備封套裝寄者,應於封面規定位置蓋用寄
件人印章,背面緘封處用同樣印章加蓋火漆封誌或保價封誌。
保價郵件以箱匣裝寄者,其箱匣應以堅固之木質、金屬或塑膠製成,木質
箱匣各面之厚度至少為八公厘。箱匣上下兩面應黏貼白紙,備供書寫收件
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重量、保價金額及加蓋郵務戳記、寄件人印章等。
箱匣並應以堅韌完整之繩索縱橫捆紮,繩之兩端結合處用火漆或保價封誌
固封,並於其上加蓋寄件人與封面所蓋之同式印章。
保價包裹非以箱匣裝寄者,亦應照前項規定妥為封裝並加封誌。
保價郵件上之封誌、郵票、郵務簽條,應個別分貼,保留距離,郵票及郵
務簽條並不得騎貼於封套邊緣之兩面,其他非屬郵務簽條,不得黏附於保
價郵件上。
寄往國外保價信函須經驗關手續者,封面應加貼綠色報關簽條,申報保價
金額逾九一八‧三○金法郎者,應另附報關單。
寄件人申報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值。但得僅保實值之一
部分。
前項郵件保價金額,超過實際價值者,遇有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後,至多留存三十日,未於限期
內到局領取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領取保價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郵局得
請其提供保證。
保價郵件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領取保價郵件時,應當場會同郵務人員檢視,如封誌完好,封皮無破損,
即在相關收據上簽章領取。如有異議,應立即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