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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編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給付計算
公共需要租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其他有關之補給、修護、損壞及意外事故等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
公共需要調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遇其發生意外事故,公共需要機關應為之協助及補助。
調用之車輛,發生事故所致之損害賠償、傷亡撫卹或補償事宜,由公共需要機關與車輛所有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應由公共需要機關之上級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協調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