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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編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共需要租用車輛,應依政府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費率,全額付費。其他有關之補給、修護、損壞及意外事故等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