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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組訓
各級車隊民間兼職幹部及隊員,得免參加民防、消防、搶修及戰時各種軍
事勤務與組訓。
前項兼職幹部視同動員幹部,其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應列冊送該管團管
區司令部依規定辦理。
車輛動員委員會對各級幹部,得選送有關之校、班受訓或自行設班訓練。
列管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修護保養人員、修護保養
設施,除應接受依第十五條規定之調集或檢查外,並應接受點驗或動員有
關之講習及訓練。
車輛動員委員會得依據年度計畫,舉辦動員演習,必要時並得訂定演習計
畫,報經核准實施臨時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