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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列管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修護保養人員、修護保養
設施,除應接受依第十五條規定之調集或檢查外,並應接受點驗或動員有
關之講習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