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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執行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執行及推動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
二、關於推動及協調會內相關事務事項;
三、關於本會標準作業程序之制訂及修訂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政府及民間機構協商事項;
五、擔任本會對外之發言人;
六、擔任重大失事案件之主任調查官;
七、擔任本會國際事務負責人;
八、其他有關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辦公室主任承主任委員或執行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二、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各組室主管承執行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請及核轉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並於事後知會其主
管。
本會各組室處理涉及其他組室職掌之事務時,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
同時,陳由執行長核定之。
本會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代理人就代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