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本局研擬儲匯重要法案或處理重要事務,得組成專案小組討論之。該專案
小組由局長親自主持,或指派副局長主持,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
本局為檢討儲匯業務之經營績效及施政得失,應按月舉行局務會議及按季
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各單位主管應將檢討結果及局長副局長提示事項,負
責執行並提出報告。
前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局長、副局長、各處室中心主管,列席人員由局
長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