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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為第二層。第
一層暨第二層主管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公
出請時,由各該層副主管代行其職權。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本局各處室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極重要、重要、普通三
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局長核定之。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但無不法行為者,不在此
限。
二、普通事務以各處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處室主管人員負
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科科長
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
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被授權之單位以該單
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處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