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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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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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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2 條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13 條
副秘書長承長官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會務。
第 14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負責本會文稿之核閱。
第 15 條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講及核轉。
六、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第 17 條
本會職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第 18 條
本會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
同時,陳由秘書長核定之。
第 19 條
本會職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