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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廢棄物熱處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溫方法處理放射性廢棄物。
二、盛裝容器:指用於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容器。
三、檢整:指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鏽蝕或放射性廢棄物體劣化,實施除鏽補漆、重新包裝或重新固化包裝之作業。
四、安定化處理:使放射性廢棄物達到物理狀態及化學性質均穩定之處理。
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及貯存作業,應符合輻射安全防護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