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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10700000
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款、第 9 條序文、第 7 款、第
15-1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17 條序文、第 9
款、第 18 條第 1 項序文、第 10 款、第 2 項、第 19 條所列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800
0726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5-1、16、1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70016
9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5-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70001
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200265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