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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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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天然氣燃料使用
第 10 條
合格系統位於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應優先使用天然氣燃料。
第 11 條
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供應。其供應順序如左:
一、都市計畫區域合格系統燃料。
二、工業區合格系統燃料。
三、工業合格系統燃料。
第 12 條
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售予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如左:
一、中國石油公司直接供應者,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汽電共生系統用氣優惠
價格計價。
二、由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供應者,其基本氣費比照中國石油公司直
接供應者外,另加收由該事業代為供氣之輸氣費,該輸氣費由合格系
統經營者與各地區公用氣體燃料事業個別議定。若雙方無法取得協議
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
前項天然氣燃料價格計價原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