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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供應。其供應順序如左:
一、都市計畫區域合格系統燃料。
二、工業區合格系統燃料。
三、工業合格系統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