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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設備檢查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自行實施每日設備檢點及下列自動檢查:
一 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二 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 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每日設備檢點表及自動檢查紀錄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
加氣站業者應將每年實施之年度定期自動檢查之紀錄表及報告送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臨時抽檢
。經檢查不合格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其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撤銷其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