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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加氣站之設置經營及其管理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經營加氣站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稱加氣站,係指備有固定於地盤之儲氣槽 (以下簡稱儲氣槽) 及
流量式加氣機,直接加注車用液化石油氣於汽車自用固定容器之場所。
同時設置加氣站及兼營加油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氣站兼營加油站業務者,
其加油站部分應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