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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附則
第 一 節 訓練
本機關為造就鹽務人才,提高人員素質,得設立鹽務學校及鹽務人員訓練機關,並採行公餘進修或其他訓練方式,其辦法另訂之。
第 二 節 休假
星期日及國定休假日期,均休假一天,但遇有重要事件,或上週未經辦竣之要件,仍應照常辦理,不得貽誤。
前項休假日期,均應派定人員輪流值日。
為便利商民起見,各區所有收放鹽斤,及收款運輸等機關,每逢星期日,只准休息半天,仍應派人輸流值班。
各分支機關主管人員,應規定辦法,使休假日期,可以隨時召集若干員司,應付臨時發生之緊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