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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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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十 節 升等
第 一 目 普通升等
第 75 條
本機關遇有丁等及以上缺額,除技術人員必要時得派用新人外,應按左列規定,儘先就在職人員中遴選年資相當,辦事得力,可勝任較高職缺者升充之:
一、人選與職缺必須相稱。
二、應擇較低一等人員中,年資最深、品德、才能最優者。
三、品德才能相同者,應擇年資最深者。
第 76 條
人員除考試錄取者外,應具備左列各項資格,始得保請升等。
一、敘本等最高級在一年以上並已補實者。
二、最近一年年終考績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未受記過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