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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五 章 管制要點
漁船油除漁會代購轉交外,不得轉借、轉售、移作他用、改變品質或無故
在陸上存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 條
設有漁船加油站之地區,漁船主所申購之漁船油,須直接裝入漁船油槽,
不得駁裝或裝入陸上油桶;漁會代購之漁船油,應由漁會監督保管,並裝
入船上油槽。
船上漁船油不得抽離該船;如因修繕或其他情形須抽離者,應先填具「漁
船油核准抽出及回注證明表」 (格式五) ,取得當地漁會核准,並於回注
時,報請當地漁會、漁業主管機關人員到場簽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漁會辦理代購漁船油業務,應按當地情況隨時為漁船加油,並應設置代購
漁船油登記簿冊 (格式六) ,將代購及轉交油量記載於該簿冊及配油手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 條
漁會辦理代購漁船油業務,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代購、轉交漁船油量
及辦理情形詳細列表 (格式七) ,分報中央及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
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當地配油單位。
漁會預購補充油後與所屬漁船間借用及歸墊辦理情形應按規定格式 (格式
八、九) 詳實填記,以便隨時查核,並於次月五日前將上月份預購補充油
存量及借出未歸墊數量明細月報表按規定格式 (格式十) 填報配油單位備
查。
漁業主管機關及配油單位得隨時派員查核漁會經辦漁船油情形與各項簿冊
憑證等有關文件,或抽驗漁船油,並得查核各漁船之有關證件及漁船油使
用情形,漁會、漁船主不得拒絕或稽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