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曾文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灌溉、給水、發
電及防洪等功能之運用,特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
本規則。
本水庫由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南水局) 負責管理運用。
本水庫之運用以年用法為基準,並調配各功能需要,以獲致最大綜合效益
。
本規則所用名詞其含義如下:
一、年用法 自每年枯水期後水庫水位最低時期蓄水利用,至次年枯水期
後,水庫存水用罄為止。
二、蓄水運用週期 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底止。
三、蓄水利用運轉 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灌溉、給水與發電三功能之需要
。
四、防洪運轉 經由溢洪道放水之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 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蓄水量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水量之豐枯情形,分上限、下限及嚴重下限三種。
六、上限 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七、下限 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庫之和處於缺水狀態之水
量。
八、嚴重下限 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嚴重缺水
狀態之水量。
九、基準供水量 一年中本水庫各用水標的依下限以上至上限未滿之年平
均蓄水量情況,所擬定之各旬計畫基準分配供水量。
十、颱風情況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八小時仍未解除者。
十一、豪雨情況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地區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
西南氣流之豪雨。
十二、緊急情況 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的各種內在及外在因素,其情形
如下:
(一) 水庫水位陡升。
(二) 壩身含水量近於完全飽和。
(三) 壩體或基礎產生管湧陷穴或遭淘蝕。
(四) 壩體滲流水夾雜泥砂或其他可疑之懸浮物。
(五) 壩體及其下游出現大量滲流,或排水滲流終止。
(六) 壩體發生或感受強度達四級以上之地震,造成壩址沉陷、龜裂,
或壩體不均勻變位、滑動。
(七) 壩體之上、下游坡面滑動。
(八) 水庫邊坡崩坍或因暴雨形成破壞性湧浪,造成壩體的侵蝕破壞。
(九) 溢洪道閘門操作機械故障。
(十) 溢洪道或出水工等大壩附屬結構物損壞。
(十一) 壩體或附屬結構物有進一步破壞之可能性。
(十二) 水庫觀測儀器讀數異常。
(十三) 其他。
十三、洪峰 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十四、洩洪總流量 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曾文電廠及河道放水道排
放之總放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