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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其含義如下:
一、年用法 自每年枯水期後水庫水位最低時期蓄水利用,至次年枯水期
後,水庫存水用罄為止。
二、蓄水運用週期 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底止。
三、蓄水利用運轉 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灌溉、給水與發電三功能之需要

四、防洪運轉 經由溢洪道放水之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 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蓄水量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水量之豐枯情形,分上限、下限及嚴重下限三種。
六、上限 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七、下限 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庫之和處於缺水狀態之水
量。
八、嚴重下限 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嚴重缺水
狀態之水量。
九、基準供水量 一年中本水庫各用水標的依下限以上至上限未滿之年平
均蓄水量情況,所擬定之各旬計畫基準分配供水量。
十、颱風情況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八小時仍未解除者。
十一、豪雨情況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地區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
西南氣流之豪雨。
十二、緊急情況 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的各種內在及外在因素,其情形
如下:
(一) 水庫水位陡升。
(二) 壩身含水量近於完全飽和。
(三) 壩體或基礎產生管湧陷穴或遭淘蝕。
(四) 壩體滲流水夾雜泥砂或其他可疑之懸浮物。
(五) 壩體及其下游出現大量滲流,或排水滲流終止。
(六) 壩體發生或感受強度達四級以上之地震,造成壩址沉陷、龜裂,
或壩體不均勻變位、滑動。
(七) 壩體之上、下游坡面滑動。
(八) 水庫邊坡崩坍或因暴雨形成破壞性湧浪,造成壩體的侵蝕破壞。
(九) 溢洪道閘門操作機械故障。
(十) 溢洪道或出水工等大壩附屬結構物損壞。
(十一) 壩體或附屬結構物有進一步破壞之可能性。
(十二) 水庫觀測儀器讀數異常。
(十三) 其他。
十三、洪峰 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十四、洩洪總流量 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曾文電廠及河道放水道排
放之總放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