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海外加工
廠商利用我國配額從事紡織品海外加工,應於每批原料或半成品運往海外
加工前填具海外加工同意書,經紡拓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廠商出口原料或半成品時,除應依出口有關規定辦理外,出口報單經海關
抽中應驗者,並應檢附原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經海關查驗無誤並簽
署後,始准出口。
廠商將海外加工產品復運進口時,除應依進口有關規定辦理外,進口報單
經海關抽中應驗者,並應檢附原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經海關查驗無
誤並簽署後,始准進口。
廠商將海外加工產品復運進口後再輸往設限地區時,應檢附原經海關核發
之進口報單副本及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向紡拓會申請簽證及核發配
額證明文件。
廠商將海外加工產品逕由海外加工地輸往設限地區時,應檢附出口原料或
半成品經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加工地輸往設限地區計扣配額申請書
及原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向紡拓會申請核發配額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