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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廠商利用我國配額從事紡織品海外加工,應於每批原料或半成品運往海外
加工前填具海外加工同意書,經紡拓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廠商出口原料或半成品時,除應依出口有關規定辦理外,出口報單經海關
抽中應驗者,並應檢附原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經海關查驗無誤並簽
署後,始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