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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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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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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獎勵投資條例 (以下稱本條例) 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列各生產事業,除須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並應依
照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生產與銷售計畫經營業務,始得享受本條例賦
予生產事業之各項利益。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專門技術或專利權」,應以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認定者為限;第十四款所稱「風景特定區」,係指依規定程序
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以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限。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以經主管機關登記
、許可者為限。
第 5 條
本條例所用貨幣單位均為銀元,於本細則均折換成新台幣,銀元一元折合
新台幣三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