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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業務人員
本辦法所稱業務人員,係以從事推廣業務,採購商品、調查市場、查驗採
購之貨品、研究、訓練及管理者為限。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以公司組織之民營事業為限。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國內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貳千
萬元以上,外國公司之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應在新台幣肆百萬
元以上。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
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之。
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名額,由各主管機關核定。
受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相關係所畢業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業務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業務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該項工作六年以上者。
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
件:
一、專業計畫書一份。
二、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調查表 (如附表) 四份。
三、公司執照 (外國公司經認許而未設立分公司者其認許證) 、登記事項
卡或變更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及最近納稅卡影本各一份。
四、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應另檢送貿易廠商印鑑卡影本及外銷實績
證明各一份。
五、聘僱合約副本二份。
六、應聘業務人員之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經歷證件如係現職可俟核
准後補送) 。
七、應聘業務人員最近兩吋半身照片四張。
前項第五款之聘僱合約副本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聘僱事業之名稱及地址。
二、應聘業務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及國外住所。
三、至我國擔任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及工作。
四、每月或每日薪津數額。
五、聘僱期限之起訖日期。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由各主管機關另定之。
臨時聘僱業務人員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第一項第五、六款之文件得免送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文件得免送。
前條規定文件應分別送請左列各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規定以外之國內民營事業,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辦理;經認
許之外國公司組織事業,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其已設立分公司者,向其分
公司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事業之性質須經許可者,應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不適用前二
項之規定。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期限以二年為限,續聘期限亦同
。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聘僱期限屆滿時,如須續聘,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業績證
明、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業務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僅須檢附聘僱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