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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以公司組織之民營事業為限。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國內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貳千
萬元以上,外國公司之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應在新台幣肆百萬
元以上。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
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