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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技術人員
公民營事業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所需技術人員為國內所缺乏者,得申請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
一、舉辦新興事業需要設計及技術者。
二、購買新式機器及設備需要安裝或指導使用者。
三、改良技術增加生產提高品質者。
四、提供售後技術服務者。
受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除安裝機器及設備者外,須具有左列
資格之一:
一、教育部承認國外大學以上相關係所畢業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該項工作六年以上者。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
文件:
一、事業計畫書一份。
二、公司或工廠應另檢送公司執照或工廠設立登記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
三、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調查表 (如附表) 四份。
四、應聘技術人員最近兩吋半身照片四張。
五、應聘技術人員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經歷證件如係現職可俟核准後
補送) 。
六、聘僱合約副本二份。
七、指派隨同學習之本國人員名單一份。
前項第六款之聘僱合約副本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聘僱事業之名稱及地址。
二、應聘技術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及國外住所。
三、至我國擔任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及工作。
四、每月或每日薪津數額及是否申請贍家匯款。
五、聘僱期限之起訖日期。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由各主管機關另定之。
臨時聘僱技術人員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文件得
免送,但技術合作事業仍應附送第一項第七款之文件。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技術合作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
園區事業,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文件得免送。
前條規定文件應分別送請左列各主管機關審核: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1402
8~14030)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之聘僱期限,按其聘僱合約
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核定。
前項僑居國外之技術人員如不申請贍家匯款者,聘僱期限不予核減。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於聘僱期限屆滿如確有需
要,得續訂合約,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技術人員之
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前項續聘僑居國外之技術人員如不申請贍家匯款者,續聘期限不予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