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於聘僱期限屆滿如確有需
要,得續訂合約,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技術人員之
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前項續聘僑居國外之技術人員如不申請贍家匯款者,續聘期限不予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