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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三 節 工業用電熱裝置
工業用電熱裝置依其功能定義如下:
一、電熱裝置:指製造、加工或修理用之電熱器、感應電爐、紅外線燈或高週波加熱裝置等。
二、感應電爐:利用電磁感應方式加熱金屬之電爐,依其頻率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低週波感應電爐:使用商用頻率者。
(二)中頻感應電爐:使用超過商用頻率,且在一○千赫以下者。
(三)高週波感應電爐:頻率超過一○千赫者。
電熱裝置之分路及幹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裝置分路:
(一)供應額定電流為五○安以下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在五○安以下者,導線線徑應按第二十九條之十三規定施設。
(二)供應額定電流超過五○安單具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電熱裝置之額定電流。但其額定電流不能配合時,得使用高一級之額定值,其導線安培容量應超過電熱裝置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以上,並不得連接其他負載。
二、電熱裝置幹線:
(一)導線安培容量應大於所接電熱裝置額定電流之合計。若已知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得按實際計算負載電流選擇適當導線,並使用安培容量不低於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之導線。
(二)幹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電流不得大於幹線之安培容量。
電熱裝置應按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電纜架及電纜等裝置法施工。
電熱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裝置額定電流超過一二安者,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設置專用分路。
二、小容量電熱裝置符合下列規定者,可與大容量電熱裝置共用分路:
(一)最大電熱裝置容量二○安以上,其他電熱裝置合計容量在一五安以下,並為最大電熱裝置容量之二分之一以下。
(二)分路容量應視合計負載容量而定,且須為三○安以上。
(三)各分歧點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熱操作器應裝於可觸及處。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開關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
(二)一‧五瓩以下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
(三)分路開關兼作電熱操作器。
四、固定式電熱裝置與可燃性物質或受熱而變色、變形之物體間應有充分之間隔,或有隔熱裝置。
高週波加熱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設。
二、裝設位置:
(一)應裝設於僅合格人員得以進入之處。但危險之帶電部分已封閉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裝設於第五章規定之危險場所。但特別為該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三、引至電極或加熱線圈之導線,若有碰觸之虞,應以絕緣物掩蔽或防護。
四、高週波發生裝置應裝設於不可燃封閉箱體內。箱體內露出帶電部分,電壓超過六○○伏者,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啟斷電源;電壓超過三○○伏且在六○○伏以下者,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明顯之危險標識。
五、高週波加熱裝置之電極部分應以不可燃封閉箱體或隔離設備予以防護。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啟斷電源。
六、控制盤正面應不帶電。
七、腳踏開關之帶電部分不得外露,並附有防止誤操作之外蓋。
八、可由二處以上遙控者,應附有連鎖裝置使其無法同時由二處以上操作。
高週波及低週波感應電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源裝置應加以隔離以免非合格人員接近並防止由電爐產生之熱及塵埃之危害。
二、感應電爐之電源裝置端子至電爐間導線或至電容器組之導線,應按下列規定裝設:
(一)有危害人體之帶電部分應予隔離。
(二)導線線徑及配置應避免過熱短路及接地等故障。
(三)導線之接續應避免過熱。
(四)導線及其支持物應有絕緣及機械強度,避免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
(五)導線溫升過高部分應裝設冷卻設備,且其絕緣應採用耐熱性者。
三、感應電爐之爐體應有絕緣及機械強度,避免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並應採用耐熱及防塵埃之器材。
四、感應電爐冷卻裝置故障會引起該電爐失效者,應有保護措施。
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應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分路,其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但紅外線燈具之裝設符合下列規定者,電路對地電壓得超過一五○伏,並在三○○伏以下:
(一)燈具裝置於不易觸及之處。
(二)燈具不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
(三)燈具直接裝置於分路。
二、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裝設。分路最大電流額定應在五○安以下。
三、紅外線燈電熱裝置用之燈頭不得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其材質應為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之耐熱及耐壓性能者。
四、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帶電部分不得裝設於可觸及之處。但裝設於僅有合格人員出入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五、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內部配線,其導線應使用一‧六公厘以上石棉、玻璃纖維等耐熱性絕緣電線,或套有厚度一公厘以上之瓷套管並固定於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效用之耐熱絕緣銅線。
六、紅外線燈電熱裝置內部配線之接續應使用溫升在攝氏四○度以下之接續端子。
七、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不得裝設於第五章規定之危險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