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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附則
(刪除)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十一日施行;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三、第二百五十二條之四及第四百九十四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二月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