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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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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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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輔導工業發展,提高工業水準,鼓勵合理競爭,特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工業輔導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有關外匯、金融、財稅、交通、衛生、
地政及勞工等事項,由經濟部洽商有關機關協同辦理之。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工業輔導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廠設備及建築之安全及衛生標準之建立。
二、工廠最低經濟生產規模之釐訂。
三、工業公害之防止。
四、工業產品外銷之推廣及農產加工品產銷之配合。
五、工業水準之提高。
六、工業資金融通之協助。
七、分工合作生產體系之建立。
八、工業成品及半成品管制進口之建議。
九、關稅稅率調整之建議。
十、軍需品生產之輔導。
十一、工業區規劃開發及管理之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工業之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