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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文書處理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
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應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本分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或公務須嚴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總收
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
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各單位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 (判) 、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
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
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之用。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等事項外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
註明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放入文盒中,並將甲、
丙表附予來文上送請承辦員在甲表上簽收後收回。
三、各單位移文或送會時,單位收發員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
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交日期,
甲、丙表隨文移送,經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四、創稿文件,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之次一行填
入重交日期後由「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考欄內,註明提辦或重辦
日期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予「處理內
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人員,點收歸檔。
七、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
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送、航掛等方式寄送。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
限另定之。
各課、室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
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超過規定時間一倍以內者,可由課、室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覆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各課、室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五聯公文登記表之使用方法認真催查;另由
分局長指定專人切實辦理公文查詢,以免延誤。
檔案管理悉依「事務管理規則」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辦理;有關內部作業
,由第六課自行訂定。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
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件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 (打印) 完畢, (文字較少者宜由承
辦人自繕) ,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
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 (打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
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