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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各課、室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
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超過規定時間一倍以內者,可由課、室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覆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