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用物 (料) 單,經各課、室主
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
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 1/6 以上未滿 1/3 者由第六課呈請
分局長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
理。
本分局財產應由第六課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人
保管。
各課、室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
由各課室主管認定確需整理者,應由各課室填具「請修單」送第六課招商
修理。
各課、室所借 (領用) 用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
用期限。
各課、室所借 (領) 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
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
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
府規定賠償之。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
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第六課隨時派員勘察,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
定辦理。
本分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 (開除) 、分配管理、考核
、獎懲、保險、由第六課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之車輛調派、修理及油料核撥、消耗等稽核由第六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