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行政院為確保本院及所屬各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電腦 (電子計
算機) 設備安全,資訊機密維護及加強資訊作業管制,特訂定本準則。軍
事機關及部隊之資訊作業管制及機密維護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準則所稱電腦設備,係指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資訊機密,
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或公務機密有關之資料,及處理
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
各機關對於電腦設備及資訊機密應採取安全與維護措施,其有關主管或負
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各機關應建立資訊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
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