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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感訓處分教育
感訓處所應釐定年度教育計畫,對受感訓處分人施以矯正教育及技藝訓練
,並得依其個別狀況,實施宗教教化、心理輔導或個別教育。
矯正教育區分如左:
一、預備教育:
(一) 對象:新收受感訓處分人。
(二) 目的:使其了解感訓規定,適應感訓生活。
(三) 期間:一週。
(四) 課程:宣誓、撰寫自傳及自白書、分組討論、自我檢討、個別談話
等項目 ,以建立各項基本資料。
二、軍訓教育:
(一) 對象:
1 完成預備教育之受感訓處分人。
2 完成預備教育後脫逃緝獲之受感訓處分人。
3 不服管教,情節重大,經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核定交管之受感訓處
分人。
(二) 目的:在勞其筋骨、苦其心志,以培養其憂患意識。
(三) 期間:兩個月。
(四) 課程:徒手基本教練、體能訓練、體育活動、勞動服務及生活教育
等項目,依受感訓處分人體力狀況,本嚴而不苛之原則實施。
三、精神教育:
(一) 對象:完成軍訓教育之受感訓處分人,或因體能無法接受軍訓教育
,經專案核定之受感訓處分人。
(二) 目的:樹立其道德觀念及培養其守法習慣。
(三) 期間:兩個月。
(四) 課程:依課目進度,反覆施教,並配合電視錄影帶教學方式實施。
實施矯正教育之要求與限制如左:
一、嚴格要求受感訓處分人實踐感訓精神、受感訓處分人信條、自治公約
及生活管理之各種規定,以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性。
二、軍訓教育期間之受感訓處分人,停止接見及對外通信,停止其觀看電
視、電影、閱覽書報,以隔絕外界干擾。
三、在矯正教育期間,不參加習藝生產活動及調服勤務。
技藝訓練區分如左:
一、職業訓練或習藝生產。
二、品學教育。
技藝訓練實施之方式如左:
一、職業訓練施教編組,以受感訓處分人原有專長及興趣為主,分類施教
,由淺而深。
二、對感訓處分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國中以上程度志願學習技藝之受感訓
處分人,得選送接受職業訓練。
三、教育程度較低或甄選不合格,不能接受職業訓練之受感訓處分人,得
使之參加習藝生產,以學習謀生技能。
四、技藝訓練應實施品學教育,參加職業訓練者,依職業訓練之課程施教
;參加習藝生產者,每週施教期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感訓處分教育之教官與教材規定如左:
一、教官:
(一) 本管教合一原則,各級幹部均為受感訓處分人之當然教官。
(二) 技藝及教化師資,由各感訓處所選聘。
(三) 職業訓練之師資及電視錄影教學之教官,由最高治安機關統籌策劃
聘請。
二、教材:
(一) 精神及品學教育教材,以勵志進德、修養心性、社會倫理、國文、
英文、數學、中國史地、國語識字讀本、國民生活須知等教材為主

(二) 技藝訓練之教材,以各感訓處所之現有職類教材、機具、器材與設
施為主。
感訓處分教育之施教編級,依受感訓處分人教育程度,區分為高級、中級
、初級等三級,分別施教,並適時依測驗成績加以調整,以勵上進。
為健全受感訓處分人心理,激發其良知良能,得實施宗教教化;各感訓處
所得修建廟宇及教堂,並訂定實施計畫,由宗教教化師資講法證道,以達
變化氣質之目的。
感訓處所認為有必要,得對受感訓處分人實施心理輔導或個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