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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矯正教育區分如左:
一、預備教育:
(一) 對象:新收受感訓處分人。
(二) 目的:使其了解感訓規定,適應感訓生活。
(三) 期間:一週。
(四) 課程:宣誓、撰寫自傳及自白書、分組討論、自我檢討、個別談話
等項目 ,以建立各項基本資料。
二、軍訓教育:
(一) 對象:
1 完成預備教育之受感訓處分人。
2 完成預備教育後脫逃緝獲之受感訓處分人。
3 不服管教,情節重大,經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核定交管之受感訓處
分人。
(二) 目的:在勞其筋骨、苦其心志,以培養其憂患意識。
(三) 期間:兩個月。
(四) 課程:徒手基本教練、體能訓練、體育活動、勞動服務及生活教育
等項目,依受感訓處分人體力狀況,本嚴而不苛之原則實施。
三、精神教育:
(一) 對象:完成軍訓教育之受感訓處分人,或因體能無法接受軍訓教育
,經專案核定之受感訓處分人。
(二) 目的:樹立其道德觀念及培養其守法習慣。
(三) 期間:兩個月。
(四) 課程:依課目進度,反覆施教,並配合電視錄影帶教學方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