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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