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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
徵集之藏品,分為永久入藏及暫時入藏兩種,前者為蒐購及捐贈之件,後者為寄存之件。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複。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本院需求條件者,經簽准後,提送初審會議評審。
二、預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組織:由本院各典藏單位遴選適當人員,經簽奉院長核准後組成。如有必要得聘國內外專家、學者。
(二)工作內容:審查文物狀況(含目驗)、來源證明、撰寫研究紀錄、蒐集訪價資料等,通過後簽呈院長核准。
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
二、初審會議以每三個月(一季)舉行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得專案簽准辦理。
三、通過初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交付辦理複審。
四、初審會議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由本院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為主席,並得邀院長、副院長列席指導。
2.由本院院長指派院內專業人員至少五人擔任初審委員。如有必要得加聘院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審查原則:初審以就實物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若遇參加拍賣會等特殊狀況,得特案簽准後進行之。初審委員於「初審意見書」及「初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贊成為通過,如發生不同意見,則作緩議處理。
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行複審作業。
二、通過複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辦理後續程序。
三、複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本院得遴聘藏品徵集審查委員三十人以上,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2.藏品徵集審查委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圖籍、古文物或藝術品等相關科系教授或副教授,或國內外學術機構、博物館等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2)社會知名從事古文物或藝術品研究或評鑑之專家,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3.由本院院長自本院外聘之「藏品徵集審查委員會」遴選具此品類專長之四至七人擔任複審委員。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審查原則:複審以就實物或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複審委員於「複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複審評審書應含本院典藏單位提供之圖文。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