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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
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核閱及代行。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
三、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
五、對各單位業務作綜合性之聯繫及提供意見。
六、綜理秘書室業務。
七、秘書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八、新聞聯繫及發布。
九、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各處室主管,承長官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規劃執行之領導監督。
二、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規章、計畫、報告之核擬。
四、所屬人員派免、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各處副處長,承長官之命,襄助處理處務,其權責如下:
一、處內文稿之審核與業務之協調。
二、綜合業務之處理。
三、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室得指定專門委員一人,襄助主任秘書,處理室務,並初核各科文稿
本會各級人員對主管及承辦事項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一般業務之處理錯誤及不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如屬重要業務,各
級主管及核稿人員均應酌情連帶負責。
二、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據及證明文件之審核有錯
誤者,由承辦人及初核人員負責。
三、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審核
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及行文手續上錯誤,由承辦人員及各處室核稿主
管負責。
五、文件用語錯誤或不當者,由核稿人員負責。
六、文件收發、繕校、監印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
負連帶責任。
七、款項物品收發之錯誤,由經手人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應負監督
不周之責任。
八、無正當理由積壓案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主管負監督不
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