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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輔導考核
本會為瞭解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體育業務情形,並協助其解決執行問
題與困難,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相關業務輔導考核事宜。
一、定期輔導考核:本會得於每年七月及十月下旬實施定期業務輔導考核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輔導人員並提供相關報表帳冊等資料。當年
度參加亞運或奧運之參賽團體,得視需要另行安排輔導考核日期,不
受前段規定之限制。
二、平時行政輔導:本會業務相關人員應隨時與亞奧運運動團體連繫解決
問題與困難。本會業務相關人員進行訪視服務時,如須檢視相關文件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之。
本會為辦理業務輔導,得邀請中華奧會、中華體總、相關業務領域之學者
專家及本會業務人員組成輔導考核小組;其組織、任務及分工由本會另定
之。
前條業務輔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執行情形 (含計畫項目執行率、預估目標達成率、
第七條各項計畫送核執行情形等) 。
二、指定必辦項目執行情形 (含計畫目標達成率、辦理項目執行率等) 。
三、社會資源募集情形 (含人力資源整合、社會贊助金額數、公私部門經
費分配率、社會贊助來源、投入指定必辦項目經費比率等) 。
四、經費執行情形 (含第六條各項計畫經費歸類整理情形、經費使用情形
、公款限制使用情形等) 。
五、年度計畫執行問題、困難與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