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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會為瞭解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體育業務情形,並協助其解決執行問
題與困難,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相關業務輔導考核事宜。
一、定期輔導考核:本會得於每年七月及十月下旬實施定期業務輔導考核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輔導人員並提供相關報表帳冊等資料。當年
度參加亞運或奧運之參賽團體,得視需要另行安排輔導考核日期,不
受前段規定之限制。
二、平時行政輔導:本會業務相關人員應隨時與亞奧運運動團體連繫解決
問題與困難。本會業務相關人員進行訪視服務時,如須檢視相關文件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配合之。
本會為辦理業務輔導,得邀請中華奧會、中華體總、相關業務領域之學者
專家及本會業務人員組成輔導考核小組;其組織、任務及分工由本會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