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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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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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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申請及查程序
第 5 條
本會為協助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各項年度計畫,得於年度結束前,擇訂日
期分別邀請亞奧運運動團體座談,研商次一年度之年度計畫重點,亞奧運
運動團體應於座談前,備妥次一年度計畫綱要,提送本會作為座談之參考
。
前項亞奧運運動團體所送年度計畫綱要及相關資料,本會得衡酌其前一年
度計畫辦理情形、最近一次體育團體評鑑等級及參加國際(含亞洲)性運
動賽會之成績等情形,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匡列次一年度補助額度,亞奧
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匡列額度,併同社會贊助預算總額,依第三條規定提
報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核備。
本會審查前項年度計畫,得依單項運動特性指定必辦項目;並得以年度整
體審查,一次核定補助總額,除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有關改
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補助經費,須於完成採購驗收程序始予核銷撥款外,餘
分二期撥款。
第 6 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依本會指定時間提送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後,本
會以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亞奧運運動團體列席報告
及說明。
年度計畫經審查後,如亞奧運運動團體所送年度計畫與本會匡列預算座談
會所作結論或本會政策不符,經本會要求補正而未依限補正時,本會得衡
酌實際情形,核減其補助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