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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依本會指定時間提送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後,本
會以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亞奧運運動團體列席報告
及說明。
年度計畫經審查後,如亞奧運運動團體所送年度計畫與本會匡列預算座談
會所作結論或本會政策不符,經本會要求補正而未依限補正時,本會得衡
酌實際情形,核減其補助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