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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中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
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平時試驗及學期試驗二種,平時試
驗及學期試驗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
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
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
測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國中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