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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
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
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
測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